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以下简称“专接本”)工作,是积极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努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自学考试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专接本”工作,加强各环节管理,根据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苏教考[2008]14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下发<“专接本”工作补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考自[2008]26号)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下发<“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苏教考自[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南京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是负责“专接本”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我校履行“专接本”工作的各项管理和监督职能。
继续教育管理处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我校“专接本”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依据办学条件,与专科学校(指开展“专接本”工作的普通专科学校和五年一贯制高职学校)签订“专接本”办学协议,统筹“专接本”各项工作。
3.申报“专接本”专业并确定“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使用教材等,审定“专接本”专业招生宣传材料等。
4.负责组织面向专科学校的教研活动。
5.负责“专接本”学生的资格审核和注册,审核课程校考成绩。
6.负责相关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命题组织工作。
7.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与毕业论文答辩的报名、考核组织、成绩处理和上报工作。
8.负责“专接本”毕业生的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副署工作。
9.对“专接本”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并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汇报“专接本”工作情况。
各专业主考学院工作职责:
1.负责在生源组织、教学方法等方面对专科学校进行指导和帮助。
2.负责制定“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和教学计划、制定课程教学进度表。
3.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其中实践与应用课程考试大纲在开课前3个月内编写完成),推荐使用教材,并报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4.负责对专科学校“专接本”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每学年末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继续教育管理处。
5.参与相关课程(含实践与应用课程)命题,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工作,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送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和答辩(毕业论文撰写布置原则上安排在11月份进行,论文答辩原则上安排在5月份进行)的组织实施。
(二)专科学校应指定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接本”工作的开展,根据开设“专接本”专业的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专接本”工作的主管领导,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根据省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专科学校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与我校签订“专接本”专业办学协议。
2.每年二月底前,负责向我校申报“专接本”拟接读专业并报送招生宣传材料等。
3.负责“专接本”专业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和学生报考资格的初审。“专接本”招生专业限本校相同相近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接读的相应专业基础。三年制专科学校的学生从第三学年开始接读“专接本”专业;五年一贯制高职学校的学生从第五学年开始接读“专接本”专业。不得跨校组织生源,不得安排插班生。
4.每年6月20日前,负责将“专接本”新生名单通过“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报至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同时提供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在籍三年级学生录取名册和经市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五年一贯制高职在籍五年级学生录取名册。
5.负责与学生、学生家长签订“三方协议书”。
6.负责组织“专接本”专业的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
7.负责“专接本”专业的学籍、教学、考试和学生管理。
8.负责选派责任心强、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并保持任课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9.负责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学费收费标准,每学年按规定向我校缴纳管理费(不含课程实践环节考核费、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费和学位评审费),具体标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10.负责对本校的“专接本”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备案。
二、学籍管理
(一)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学籍,学制年限为两年(即考试计划规定年限)。
(二)对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学籍的学生,专科学校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并使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的学籍卡。专科学校应严格学籍管理,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报告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
(三)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专科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和参加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到专科学校注册和参加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三、学生管理
(一)新生注册后,专科学校应与学生及家长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要向学生明确“专接本”的自学考试性质,防止与其他教育形式相混淆。
(二)专科学校要强化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自学考试“专接本”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以保证“专接本”专业的正常教学和管理。
(三)专科学校应在学生中建立健全学生会、班委会、宿管会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作用,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能力等。
(四)专科学校应在学生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五)“专接本”学生在校期间,共享专科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语音室、机房、文体场馆、餐厅、浴室、宿舍等资源。
(六)学生在校期间,专科学校要加强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家长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不断改进教学,完善管理,防止异常情况出现,杜绝事故隐患。
四、教学管理
(一)“专接本”专业的课程教学内容,除实践与应用课程外,必须以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为依据,注重案例教学和实践性环节教学。专科学校应加强“专接本”专业任课教师的队伍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要选派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专职教师任教,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须占任课教师的30%以上。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
(二)专科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均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进程和课程的教学时数(每学分为18学时)编排课程表,连同任课教师名单及相关信息,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报送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专科学校向属地市考办订购相应课程的课程考试大纲和教材,并做好发放工作。
(三)专科学校要严格考勤制度,学生某门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其该门课程当次考试的资格。
五、考试管理
(一)专科学校应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制定具体的课程校考部分考试计划和安排,报我校批准后方可实施(课程的校考必须安排在该课程统考之前)。
(二)专科学校应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合理命制课程校考部分的试题,认真组织考试,加强试卷评阅工作。课程校考部分的试卷(含答卷)考后由专科学校保存,保存期限为学生本科毕业后一年。学生未能如期毕业的,应保存至学生学制期满后三年。
(三)我校根据已确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制定实践与应用课程以及课程实践环节的考核计划,确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时间及考核地点。实践与应用课程以及课程实践环节的实验报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由我校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学生本科毕业后一年。学生未能如期毕业的,应保存至学生学制期满后三年。
(四)每门课程的校考成绩只限上报一次,并须于课程统考前上传至“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学生若需补考,只允许参加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
(五)学生按规定时间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逾期(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自动放弃。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经一次补考仍未及格或对学位要求课程的考试成绩虽及格但不满意,若条件允许(如相关专业继续开设或相关课程仍在开考等),学生可申请再补考或重考,再补考和重考的报考费由学生自理。补考、再补考、重考经考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专科学校统一向所在市级考办报名,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再补考或重考也可自行报名参加4月、10月份的自学考试,或者1月、7月份的增考。
(六)学生可自行参加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选考课程和外语替代课程的考试,但专科学校不另行组织教学,不计取校考成绩。
(七)“专接本”专业课程统考部分的考试,由专科学校统一向所在市级考办办理集体报考手续。
(八)对在考试中违规的学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并报我校备案。
六、成绩管理
(一)“专接本”专业课程校考部分成绩的计取办法为:期终考试占50%,平时作业(不少于4次)占30%,考勤占20%。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经专科学校考核合格后,按自学考试免考规定执行。校考成绩要呈正态分布且应及时上传至“自学考试专接本管理系统”,未及时上传的校考成绩按“0”分计。
(二)学生学制期满后三年内,承认其已通过的课程成绩和课程的校考成绩。未毕业的转入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已通过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
七、毕业与学位
(一)学生应在毕业前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和课程免考申请。专科学校向所在市考办统一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底和11月底自学考试报名期间(具体办理时间以市考办通知为准)。
(二)学生学完“专接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课程的实践性环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并持有专科毕业证书,由专科学校统一向所在市考办办理毕业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市考办通知为准),由省考委发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我校副署。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三)学制期满三年后,仍未毕业的,可继续参加面向社会开考相应专业的考试,已通过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未通过的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并须参加面向社会开考同专业我校组织的课程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与答辩,符合毕业条件的,发给我校副署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四)“专接本”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于毕业次年的3月份向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提交学士学位申请,逾期我处将不再受理。
以上条款若与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文件精神相悖,则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规定为准。
本意见由我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二O一O年四月一日起开始试行。